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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建房改〔2005〕263号     
【发布日期】 2005-09-02
【实施日期】 2005-09-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缴存和使用业务,健全风险防范和监督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当前住房公积金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缴存管理,规范缴存工作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均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应在各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统计和社团管理等有关部门联系,掌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设立、变更、解散和破产等情况,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力度。对无故不建或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管理中心应督促限期按规定办理,逾期不办的,依照《条例》进行处罚,对拒不接受处罚的,管理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各市应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住房状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但最高不超过20%,超过的应予以调整。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原则上应一致。
  4.管理中心要及时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检查工作,核对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基本信息,审核缴存月工资基数,公布本地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由各市结合实际情况按规定程序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5.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在单位内部公告后,可按规定的程序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到期仍无能力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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