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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云南省边境地区公安边防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字体: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9-02
【实施日期】 2005-09-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云南省边境地区公安边防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  了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现将省政府法制办正在审查的《云南省边境地区公安边防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上网予以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或者个人,于9月20日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省政府法制办。

  电子邮箱:qinshaojun@ynnic.gov.cn

  联系电话:0871-3624892(传真)

  邮政编码:650021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二日

 

  附:

云南省边境地区公安边防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边境地区公安边防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边境地区稳定,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进出本省边境地区和从本省边境口岸或者边境通道出入国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实施管理。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边防部门举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边境地区,是指本省沿国界线一侧的县(市)行政区域。

  本规定所称边境口岸,是指设在本省边境地区的国家级口岸和省级口岸。

  本规定所称边境通道,是指由公安边防部门管理的供边境居民出入国境参加宗教活动、探亲访友、求医治病、从事商品交易以及参加传统民族节日联谊等活动的道路和渡口。

  第四条 公安边防部门负责边境地区出入境边防检查、进出边境地区检查和治安管理等执法工作。

  省公安边防总队主管全省公安边防管理工作。

  州(市)公安边防支队及其所属的边境地区县(市)公安边防大队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安边防管理工作。

  边防检查站、边境检查站、边防工作站和边防公安检查站、边防派出所负责所管辖范围的公安边防执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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