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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9-02
【实施日期】 2005-09-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农村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实施。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九月二日
 
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
 
  为加快建立我市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根据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赣民发(2005)12号),现就我市实施农村医疗救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理念,通过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帮助农村特困群众解决医疗难的问题,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农村医疗救助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结合的原则。医疗救助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按照地区差别、救助对象贫困程度和救助项目的不同,制定相应的救助标准。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救助对象、救助项目、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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