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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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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德阳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竹府发[2005]69号
【发布日期】 2005-09-02
【实施日期】 2005-09-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绵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竹府发[2005]69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证农村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德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低保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保障对象的界定:
  凡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市2001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00元/年)的下列人员,可自愿申请享受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无劳动能力或基本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依靠的农村孤、老、残、幼人员;
  2、在劳动能力年龄段的家庭成员常年患病,基本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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