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竹府发[2005]69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证农村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德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低保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保障对象的界定: 凡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市2001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00元/年)的下列人员,可自愿申请享受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无劳动能力或基本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依靠的农村孤、老、残、幼人员; 2、在劳动能力年龄段的家庭成员常年患病,基本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