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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泛珠三角现代物流发展合作协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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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发[2005]22号
【发布日期】 2005-09-02
【实施日期】 2005-09-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泛珠三角现代物流发展合作协议》的通知

 

 

  由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九省区及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政府物流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泛珠三角现代物流发展合作协议》已于2005年7月26日在我省举办的“泛珠三角现代物流发展论坛”上签署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同时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印发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161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五”及2010年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川办发[2005]15号)精神一并执行。《泛珠三角现代物流发展合作协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协调。

 

2005年9月2日

 

泛珠三角现代物流发展合作协议

 

 

  为深入落实《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充分发挥现代物流业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进泛珠三角区域现代物流业的快速发展,经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九省区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协商,共同拟定《泛珠三角现代物流发展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原则

  一、自愿参与。协议各方本着加快发展的共同愿望,自愿参加泛珠三角现代物流发展合作,并在合作协议中享有平等地位和权利;

  二、互利共赢。充分运用市场原则,市场运作,政府推动,全方位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三、统筹兼顾。兼顾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兼顾近期成效与中长期发展目标,首先从可能突破的环节入手,确保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增强区域内现代物流发展合作的活力与动力。

  四、突出特色。协议各方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有效整合资源,加快现代物流业的快速发展。

  五、注重实效。合作以规划为引导,以项目为载体,以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保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二条 合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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