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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常州市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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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常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常政办发〔2005〕87号
【发布日期】 2005-09-02
【实施日期】 2005-09-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常州市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委联合制定的《常州市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二日

 

常州市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加快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建设的步伐,根据《江苏省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下同)共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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