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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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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湖政发〔2005〕58号
【发布日期】 2005-09-02
【实施日期】 2005-09-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二日

 

湖州市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贯彻落实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促进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05)43号)文件精神,实现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规范用地行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是指市政府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对市区批准供地的各类工业项目投资主体在建设中履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设定的条款内容等情况进行复核验收。

  第三条 市区范围内各类投资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实行业主按约定主动申报、统一受理、归口复核、统一实施。用地复核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凭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房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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