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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吉市工业项目利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未利用土地最低出让金暂行标准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昌市政发〔2005〕45号
【发布日期】 2005-09-02
【实施日期】 2005-09-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昌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吉市工业项目利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未利用土地最低出让金暂行标准的通知
昌市政发〔2005〕45号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昌吉市工业项目利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未利用土地最低出让金暂行标准》已经2005年8月22日党政领导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二日
昌吉市工业项目利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未利用土地最低出让金暂行标准
  根据自治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要求,结合自治区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特制定《昌吉市工业项目利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未利用土地最低出让金暂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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