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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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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9-02
【实施日期】 2005-09-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长刘国信
二OO五年九月二日


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医疗救助是指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发生医药费用3万元以上的部分,城镇低保对象、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及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发生医药费用1万元以上的部分,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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