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阜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5年8月25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日 阜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建设部等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阜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在阜阳城区(含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目标、建设计划、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政策,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储备计划;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标管理、建设管理、销售与售后管理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经房办公室)具体办理日常事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建设、房产、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计划,编制年度建设投资计划;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年度建设计划的审核、报批和下达。 市规划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征地报批、土地供应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政府投入资金的审核、拨付及监督等工作。 市物价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中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二章 相关政策 第六条 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规模、用地计划,纳入本市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皖政(1998)49号文件的通知》(阜政秘(1999)75号)和相关政策执行。但对已停止执行的收费项目,不得收取。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规定,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地下管道较多等条件限制不能建设的,开发经营单位应当向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缴纳易地建设费申请,经批准后减半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