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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改革改制企业资产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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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9-02
【实施日期】
2005-09-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改革改制企业资产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管企业:
为规范省属改革改制企业(以下简称改制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对改制企业资产损失核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开展清产核资的企业,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3年内进行改制的,可不再进行清产核资。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结合改制审计,由中介机构审核后,报省国资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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