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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审批事项下放福州市、厦门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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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2005]17号
【发布日期】 2005-09-03
【实施日期】 2005-09-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审批事项下放福州市、厦门市的通知
闽政[2005]17号
 
 
福州、厦门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总体部署,更好地发挥福州省会城市的带动作用,发挥厦门经济特区中心城市的龙头作用,经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将48项省级审批事项(见附件)下放福州市、厦门市,请认真贯彻执行。
  涉及的部分省级审批事项下放后,福州、厦门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衔接工作,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切实加强管理,防止管理脱节。省直有关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推进改革,主动靠前服务,继续做好审批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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