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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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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温政发〔2005〕125号
【发布日期】 2005-09-03
【实施日期】 2005-09-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4)10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流动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安排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各级人民政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中小学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关系到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科技兴国战略的全面实施。流动儿童少年的管理和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市级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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