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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杭公积金[2005]36号
【发布日期】 2005-09-05
【实施日期】 2005-09-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公积金[2005]3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维护借款人合法权益,防范公积金贷款风险,根据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杭房公委(2005)3号)精神,现将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条件
  (一)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申请贷款时已连续缴存一年以上;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为本市自住普通住房,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建房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
  3、购买商品房的,销售楼盘经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符合贷款条件;购买二手房的,房产代理中介已经公积金中心备案;
  4、首期付款不低于所购、建住房全部价款的30%,且同意以购、建住房作为贷款担保;
  (二)职工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或其他规定标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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