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区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黄冈市区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五日 黄冈市区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快黄冈对外开放步伐,鼓励外来投资者到黄冈投资置业,促进黄冈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黄冈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投资者,系指来自国外的投资者、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以下简称外商)和来自黄冈市以外的国内投资者(以下简称客商)。 第三条 对特别重大项目和跨国公司、大财团在本市投资兴办的生产性项目,由市政府统筹协调,视其投资额等具体情况给予更多的优惠。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黄冈市区(含黄州区)。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外来投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投资形式和产业导向 第五条 外来投资者在黄冈市区可按下列形式进行投资: (一)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二)开展“三来一补”(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 易)业务; (三)承包、租赁、兼并、购买、托管现有企业; (四)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六条 外来投资者可按产业导向优先发展高新技术、高附加值、出口创汇产业: (一)加工制造业; (二)现代物流业; (三)“三高”农业项目; (四)基础设施项目; (五)旅游、教育、宾馆、房地产、旧城改造等项目; (六)国家允许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三章 税 收 第七条 凡属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平均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5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除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实行以项目议优惠办法,由市政府与投资者商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