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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区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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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黄政发[2005]18号
【发布日期】 2005-09-05
【实施日期】 2005-09-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区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黄政发[2005]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黄冈市区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五日

黄冈市区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快黄冈对外开放步伐,鼓励外来投资者到黄冈投资置业,促进黄冈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黄冈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投资者,系指来自国外的投资者、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以下简称外商)和来自黄冈市以外的国内投资者(以下简称客商)。
  第三条 对特别重大项目和跨国公司、大财团在本市投资兴办的生产性项目,由市政府统筹协调,视其投资额等具体情况给予更多的优惠。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黄冈市区(含黄州区)。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外来投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投资形式和产业导向
 
  第五条 外来投资者在黄冈市区可按下列形式进行投资:
  (一)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二)开展“三来一补”(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
  易)业务;
  (三)承包、租赁、兼并、购买、托管现有企业;
  (四)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六条 外来投资者可按产业导向优先发展高新技术、高附加值、出口创汇产业:
  (一)加工制造业;
  (二)现代物流业;
  (三)“三高”农业项目;
  (四)基础设施项目;
  (五)旅游、教育、宾馆、房地产、旧城改造等项目;
  (六)国家允许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三章 税 收
 
  第七条 凡属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平均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5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除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实行以项目议优惠办法,由市政府与投资者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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