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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善政办发〔2005〕112号
【发布日期】 2005-09-05
【实施日期】 2005-09-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全县农村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扩面工程实施办法》、《全县农村中小学爱心营养餐工程实施办法》、《全县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工程实施办法》、《全县农村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程实施办法》(简称“四项工程”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五日
 

全县农村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扩面工程实施办法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不让一个孩子因贫困而辍学”、让所有孩子“念上书、念好书”的目标,切实保障全县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9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资助对象。受资助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包括:
  (一)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以及持证残疾学生;
  (二)低收入家庭子女:根据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善政[2004]137号)文件中规定的标准,浙政办发[2005]39号文件规定的低收入家庭与我县低保家庭标准相符,因此不再列入。
  (三)少数民族学生;
  (四)因受灾、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资助标准。
  对于符合资助对象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对上述(一)(二)类学生按现行政策在义务教育阶段免收杂费、课本作业本费、住宿费。(三)类学生免收杂费。(四)类学生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有关费用。具体享受的学生名单由县民政局提供。
  2、残疾学生的资助办法按《嘉善县残疾儿少和残疾人子女义务教育助学办法》(教育局善教普[2004]76号)文件执行。
  3、对上述高中段(一)类学生,免收学费和代管费,经费由学校负担。
  4、减免标准按公立学校的收费标准计算。高中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仍按原政策执行。
  三、资助形式。在全县范围推行“教育券”制度。“教育券”由县财政局统一印制,“教育券”上应载明政府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金额和使用时限,面额与当年度小学、初中减免费标准相等。“教育券”资助对象由县民政局和县残联认定,“教育券”由教育局发放,学生凭“教育券”充抵应交学校的相关费用。学校按收到的“教育券”总额和资助学生的名单,经教育局审核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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