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牡政办发〔2005〕35号 各县 (市) 、 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O五年九月五日 牡丹江市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食用菌菌种(以下简称菌种)管理,规范菌种选育和生产、经营行为,维护菌种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推进菌种产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部《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菌种包括双抱蘑菇、香菇、侧耳、猴头菌、金针菇、草菇、黑木耳、银耳等人工栽培的食用菌的菌丝体(包括孢子)及其生长基质组成的繁殖材料。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菌种选育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菌种管理工作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级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凡从事菌种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许可证》。 (一)申请建立一级菌种场的,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报农业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