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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政策的若干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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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函〔2005〕159号
【发布日期】 2005-09-05
【实施日期】 2005-09-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政策的若干补充意见
杭政函〔2005〕15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市属事业单位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市属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现就市属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有关政策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事业单位改制时,截止到改制方案正式批复前一年的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人员,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本人自愿并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市人事局批准,可按事业单位退休待遇提前退休。此规定仅适用于本意见下发后至2008年12月31日前改制方案正式批复的事业单位。
  提前退休年限内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退休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应按单位改制时规定的缴费基数、比例和3%的年递增率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并一次性缴清。
  二、改制时,单位与职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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