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政务公开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五日 乌兰察布市政务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务公开工作,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公开是指公开本市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受行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规定程序和方式公开其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行政决定和政务信息,以保证公民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各级政府、行政机关,经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所属二级单位以及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垂直领导的驻地机关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与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相一致;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 (三)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方便人民群众参与; (四)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开。 前款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前款所称的行政措施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