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散装水泥促进办法
《山西省散装水泥促进办法》已经2005年8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5日起施行。
代省长 于幼军 2005年8月10日
山西省散装水泥促进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领导,坚持限制袋装、鼓励散装、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将发展散装水泥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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