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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引进人才与智力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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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字[2005]220号
【发布日期】 2005-09-06
【实施日期】 2005-09-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引进人才与智力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政字[2005]22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引进人才与智力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9月6日

 

内蒙古自治区引进人才与智力工作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区引进人才(含智力,下同)工作,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根据全面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和加快人才流入区建设步伐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各类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引进区外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引进的人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博士生导师。

  (二)具有国民教育博士学位的人员。

  (三)具有国民教育硕士学位,其专业又为用人单位所急需的人员。

  (四)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科技项目所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五)持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技术成果在我区进行开发生产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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