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引进人才与智力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引进人才与智力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9月6日
内蒙古自治区引进人才与智力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区引进人才(含智力,下同)工作,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根据全面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和加快人才流入区建设步伐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各类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引进区外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引进的人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博士生导师。 (二)具有国民教育博士学位的人员。 (三)具有国民教育硕士学位,其专业又为用人单位所急需的人员。 (四)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科技项目所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五)持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技术成果在我区进行开发生产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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