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昌县城区街道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遂昌县城区街道分类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县政府2005年第七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六日
遂昌县城区街道分类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区街道管理,提高城市品位,美化人居环境,保持街道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规定,借鉴其他城市的成功经验,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街道是指县城建成区内的主干道、次干道、城市交通辅助性街道和社区干道。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区街道的主要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对城区街道进行管理。工商、公安、交通、环保、卫生、农业和民政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城区街道的管理。 第四条 街道分类管理应当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服从全县经济发展大局,立足遂昌县城街道实际,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品位。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街道分类及管理标准
第五条 城区各街道根据其交通功能、商业繁荣程度、城市景观线和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差异,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随着城市发展,市区街道的分类可以作相应的调整。 第六条 三类街道主要是位于各社区内的城市辅助性街道和社区干道,它可以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和要求进行经营活动,并按以下要求和标准进行管理: (一)临街店面要做到有证照经营,亮证经营,店内商品摆设整齐; (二)路面实行8—12小时滚动式保洁作业,路面基本见本色; (三)店面广告、招牌、户外广告、灯箱、横幅,统一管理,文明规范,店面门牌按标准要求设置,无在建筑物、公共设施及行道树上乱拉、乱悬挂、乱搭建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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