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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受理、评审、认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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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云南省气象局公告(第1号)
【发布日期】 2005-09-06
【实施日期】 2005-09-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受理、评审、认定实施细则
 
 
  《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受理、评审、认定实施细则》已经2005年5月20日云南省气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六月九日
 
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受理、评审、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云南省气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0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受理、评审、认定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时,应当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三条 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州、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云南省气象局提出书面申请。
  各州、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设定一个统一对外窗口受理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申请。
  甲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九月,乙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三月和十一月,丙级资质的申请可即时受理。
  第四条 申请甲、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单位须具备的条件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八至十一条之规定,其中从事防雷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经云南省气象学会组织考试后核发的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第五条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在提交书面材料前,需先持以下材料交气象主管机构进行基本资格审核: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地税和国税)和《法人组织代码证》正、副本的原件;
  (二)与本单位所申报资质等级人数要求相符合的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的职称证书原件和相应的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原件;
  (三)申请乙级或甲级资质的单位,还需提交现有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气象主管机构应给予当场审核,并填写《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申请资格审核登记表》(附件1)。上述材料经审核真实有效且符合所申报资质等级要求的,当场发给《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专业技术人员简表》、《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对不具备申请基本条件的予以退回,对提交材料不完整的不发给有关表格,并当场说明理由。
  第六条 通过基本资格审核的申请单位,必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三份(申请甲级资质一式十份):
  (一)正式申请报告、单位基本情况;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人组织代码证》正、副本的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简表》,其中外聘人员应注明是专职或者兼职及原工作单位等情况,高级、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必须提供技术职称证和防雷工程技术资格证的复印件;
  (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手册,主要包括组织机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装备、管理制度、工程设计或者施工实施细则等;
  (六)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主要包括工程质量管理基本内容、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工程质量管理评定办法等。
  (七)申请甲级或乙级资质的单位,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填列近三年来实际完成的主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项目;
  3.与《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对应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发放的已完成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
  4.至少三个与申请资质等级规模相当的防雷工程建设单位(用户)的使用证明;
  5.至少有两个与申请资质等级规模相当的已完成防雷工程的全套技术资料,包括勘察报告、设计方案、合同、设计施工图纸、施工记录、预算、决算、验收报告、用户意见等。
  第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受理,对不具备申请基本条件的予以退回,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填写《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申报资料补正通知》(附件2),通知申请单位予以补充完备,对予以受理的应当填写《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申报事务受理回执》(附件3)。

第三章 初审、评审和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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