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密云县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已经第40次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密云县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六日
密云县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北京生态涵养发展区和首都饮用水源保护区功能定位,整体推进国家级生态县建设工作,根据市农委、市环保局《关于继续开展“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创建活动的通知》(京政农发(2005)26号)、县委县政府《关于创建国家级生态县的实施意见》(密发(2005)9号)以及县政府《关于推进创建北京市生态文明村活动的实施意见》(密政发(2005)3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确保我县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给予扶持奖励的资金,是指县财政为实现创建国家级生态县目标,向县人大报送的本级预算中补助乡镇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扶持奖励的范围和原则
第三条 扶持奖励的范围 (一)扶持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的镇、村建立垃圾处理系统; (二)扶持农村新型无害化户厕建设; (三)扶持推广应用农村新型能源; (四)扶持编制生态文明村规划; (五)奖励创建达标的环境优美乡镇; (六)奖励创建达标的生态文明村。 第四条 扶持奖励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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