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5号)和《常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05]7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起在全市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奖励扶助对象 (一)年满60周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批准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子女前死亡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和收养孩子、年满50周岁的农村居民。 已超过上述规定年龄的,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三)镇(区)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 (四)市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公布,并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 (五)省、常州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具体认定条件及程序按照《常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执行。 三、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资金来源及发放方式 (一)发放标准。对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奖励扶助金不得抵消其他方面的优惠和补助。 (二)资金来源。奖励扶助金由市财政承担。奖励扶助金不占用计划生育事业经费。 (三)发放方式。建立市级财政专户,实行专帐核算和直接拨付。按照便民原则,委托金融机构设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帐户,直接发放到人。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则上每半年发放一次。 四、奖励扶助工作实施步骤 2005年奖励扶助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9月8日前为准备阶段; 9月9日至10月25日为奖励扶助对象申报、审核、确认阶段; 10月26日至11月20日为奖励扶助金发放阶段; 11月21日至11月25日为总结评估阶段。 从2006年起,实施奖励扶助制度为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程序和政策要求做好奖励扶助工作。 五、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标准。为确保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连续性和一致性,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工作程序、奖励扶助金最低标准、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方式等,由市统一制定,各镇(区)、各有关部门必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