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江宁、六合、浦口三个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3)8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市政府决定在江宁、六合、浦口三个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按照《南京市扩大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具体实施。 二、三个区要加强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协调和实施力度,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三、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各区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市政府。 二○○五年九月六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