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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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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9-06
【实施日期】 2005-09-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会员单位(保荐机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制定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五年九月六日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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