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05]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惠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我市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理论支持,根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