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东营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长刘国信 二OO五年九月六日 东营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包括实物配租、租赁住房补贴和租金核减等方式。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政府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四条 市中心城范围内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实物配租为主,其他区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由县区政府确定。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心城范围内市直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在市级纳税企业职工的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住房来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