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门海关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总署令第127号,以下简称《规定》)和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8号已公布实施,现就有关操作事宜公告如下: 总则 一、报关企业经江门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后,方能到企业所在地的隶属关或高沙办事处办理注册登记。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直接到所在地的隶属关或高沙办事处办理注册登记。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二、各隶属关、高沙办事处的企业管理部门和企业管理处企业注册登记管理科是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具体承办部门。 三、海关应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应具备的条件、办理程序、地点等形成材料对外公示,并用A4纸自行打印装订成册,放置在各隶属关、高沙办事处的企业管理部门办公窗口的显眼位置供申请人查阅。《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申请书》等格式文本及其填制说明也在同一办公窗口放置,并标示“行政许可申请书领取处”等字样。 各申请人可索取并应按要求填写注册登记申请书。 四、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人,应向所在地隶属关、高沙办事处的企业管理部门提出许可申请的同时提交《规定》第十条所述的文件材料。 申请人还应填写《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材料签收表》一式两份,交经办海关关员签字。一份由申请人留存,一份由海关存档。 五、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但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填写。 六、各隶属关、高沙办事处收到申请人上述有关文件材料后,按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人不具备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资格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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