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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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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象政发〔2005〕49号
【发布日期】 2005-09-07
【实施日期】 2005-09-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象山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二十九次县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
二○○五年九月七日

象山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严格依法行政,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各级政府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第四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县政府所属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其指定的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报送备案工作。
  第五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要求,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二)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三)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限于下列内容:
  (一)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的规定,需要制定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三)属于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行政权限内的具体行政管理措施;
  (四)有关行政机关自身建设方面的事项及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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