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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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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9-07
【实施日期】 2005-09-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步伐,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稳步提高,各级各类学校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同时必须看到我市的教育发展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尤其是城乡之间、学校之间、各类教育之间的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还不够均衡,农村教育总体还比较薄弱,存在着教育投入不足、教师队伍不稳、教育质量不高等突出问题。为加快舟山教育强市建设的步伐,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切实把推进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新形势下教育发展的一项首要任务,将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大力推进农村教师队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农村寄宿制学校、城乡学校共同体、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基地五大建设,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保障教育发展的正常投入
  (一)建立“以县为主”的财政保障制度。县级政府应承担辖区内义务教育的主要财政责任,加大县(区)财政对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力度。确保公办中小学和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人员经费、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经费、学校布局调整和标准化学校建设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并做到逐年增长。乡镇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改善农村中小学、乡镇成人学校和幼儿园的办学条件,改善教师待遇。
  (二)逐步提高教师的经济待遇。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由县(区)财政统发,实行县(区)长负责制。统一城乡同类学校教师的收入分配政策,并做到中小学教职工与公务员同等享受当地政府出台的津贴、补贴政策,所需经费由财政承担。统一城乡教师的医保、社保政策,逐步统一城乡教师的住房补贴。安排专项经费,解决农村教师的交通、伙食问题,具体标准由各县(区)制订。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待遇,缩小城乡收入的差距,逐步使其达到同等水平。
  (三)合理制定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并做到逐年增长。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应高于城区同类学校,除学校收取的杂费全额用于公用经费外,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安排,并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校。鼓励农村学校开展小班化试点探索,对小班化试点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核定、教师编制核定等方面予以倾斜。对农村学生数较少的学校,在公用经费核定时要予以照顾。各地、各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中小学收费的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擅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四)进一步加大教育基本建设的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省政府有关规定,将土地出让金的一定比例、财政新增收入按不低于年初确定的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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