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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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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湖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湖政办发〔2005〕106号
【发布日期】 2005-09-07
【实施日期】 2005-09-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区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七日

 

湖州市区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土地产权管理,做好农村居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依法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土地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居民宅基地是指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为形式,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不包括家庭农业生产用房用地。

  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登记,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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