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区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州市区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土地产权管理,做好农村居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依法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土地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居民宅基地是指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为形式,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不包括家庭农业生产用房用地。 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登记,适用本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