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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深府办〔2005〕116号
【发布日期】 2005-09-07
【实施日期】 2005-09-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深圳市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5年9月7日
 附:
深圳市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工作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深圳市食品安全现状和趋势
1.4 事故分级
1.5 工作原则
1.6 适用范围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及其日常办事机构
2.2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日常办事机构
2.3 应急救援相关单位及职责
2.4 现场指挥部及应急行动组
3 信息监测、预警和报告
3.1 信息监测
3.2 预警系统
3.3 报告制度
4 应急响应及程序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程序
4.3 扩大应急
4.4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
5.4 调查和总结
6 应急保障
6.1 技术鉴定和保障
6.2 通讯与信息保障
6.3 应急队伍保障
6.4 医疗保障
6.5 紧急救护场所保障
6.6 交通运输保障
6.7 治安保障
6.8 经费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食品安全知识宣传
7.2 培训与演习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管理
8.3 解释机构
8.4 实施时间
9 附件
9.1 附件1 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
9.2 附件2 深圳市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情况登记表
9.3 附件3 深圳市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联系电话一览表
9.4 附件4 深圳市重特大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流程图
9.5 附件5 深圳市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流程图
  
1 总 则
  1.1 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52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府(2005)3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深圳市食品安全现状和趋势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25年来,经济社会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极大提高,已经步入了小康社会。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逐步推进,我市的食品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各种各样的安全隐患贯穿于食品供应的全过程,我们的工作面临严峻挑战。一方面同全国普遍的情况一致,我市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等方面与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存在明显的不适应,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我市食品安全现状有其一定的特殊性。这是由于供应我市的食品80%以上来自外地,食品源头异常分散,增加了监管工作的难度。尽管历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经过不懈努力,流通领域食品(包括初级农产品)的抽检合格率已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但是使之进一步提高的手段和措施有限;还有,与全国相同规模的城市相比,我市的食品加工业,特别是生猪屠宰业、豆制品加工业等行业规模较小,发展迟缓,导致正规企业的产品不能占有市场较大的份额,长期以来私屠滥宰和无证生产经营豆制品的行为屡禁不绝,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此外,由于我市人口构成中,低收入人群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其饮食供应得不到必要的安全保证,许多工厂和工地食堂的设备设施和卫生条件很差,是食物中毒事件的多发地带,成为我市食品安全的一个突出问题。总之,当前我市食品安全的形势相当严峻,预防和控制突发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工作任重而道远。
  1.4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一般(Ⅳ)、较大(Ⅲ)、重大(Ⅱ)、特别重大(Ⅰ)。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指事故一次伤害的人数在50人以下,但无人员死亡的食品安全事故。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指事故一次伤害的人数达50~99人,但无人员死亡的食品安全事故;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指事故一次伤害的人数达100~199人;或伤害人数不足100人,但导致1~5人死亡的;或事故发生在学校(含幼儿园)、重大活动期间或者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且伤害人数超过50人以上的;或者其他有证据表明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指事故一次伤害的人数超过200人;或伤害人数不足200人,但导致5人以上死亡的食品安全事故。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依法规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处置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时要以生命救助为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将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影响降到最低。工作中要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指导,与有关政策相衔接,确立决策科学、反应及时的处置方式。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切实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整合现有资源,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分级负责、协调配合。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认真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各有关职能部门的新闻发言人要积极主动公布相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等发动公众参与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依靠科学、及时果断。食品安全关系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各有关职能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依靠科学,提高效率,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抢救伤员,减少损失,并及时将情况上报有关部门。
  1.6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深圳市行政辖区内,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是负责处置和管理我市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机构,依据市总体预案规范的相关职责开展工作;市应急指挥中心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承办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并根据市总体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2.2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是我市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业应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完善我市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确定重大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级,启动本预案,组织指挥有关方面力量参与处置工作;开展专业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授权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应急处置时,做好与市应急指挥中心的沟通协调工作。
  2.3 应急救援相关单位和职责(见附件1)。
  2.4 本预案启动后,成立由分管市领导任总指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人、市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事件涉及的市卫生局、质监局、工商局、农林渔业局等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为现场指挥部成员。
  为提高处置效率,迅速展开工作,根据事件处置环节要求,成立11个基本应急行动组。各组的组成和主要职责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市应急指挥中心牵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事发地区政府参与。主要职责是综合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事件动态,分析事故进展,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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