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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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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鹰府发〔2005〕21号
【发布日期】 2005-09-07
【实施日期】 2005-09-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鹰府发〔2005〕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经二OO五年八月十二日市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七日

鹰潭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其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表格、声像、电子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四条  城建档案是城市历史的原始记录,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和信息资源,是国家的科技文化财富,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章  城建档案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县(市、区)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建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城建档案工作机构(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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