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鹰府发〔2005〕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经二OO五年八月十二日市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七日 鹰潭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其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表格、声像、电子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四条 城建档案是城市历史的原始记录,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和信息资源,是国家的科技文化财富,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章 城建档案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县(市、区)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建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城建档案工作机构(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