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5﹞89号)精神,市卫生局、财政局制定了《厦门市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