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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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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聊政办发〔2005〕84号
【发布日期】 2005-09-08
【实施日期】 2005-09-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八日
 

聊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聊城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鲁政字(2003)55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聊城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4)2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聊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聊委(2005)93号),设立聊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市政府主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的实施细则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负责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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