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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市人民政府印发《肥城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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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泰安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肥政发〔2005〕41号
【发布日期】 2005-09-08
【实施日期】 2005-09-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肥城市人民政府印发《肥城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肥政发〔2005〕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城办事处,市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企事业单位,市属以上驻肥各单位:

  现将《肥城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九月八日

 

肥城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和管理,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保障住宅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和《泰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含工矿区)的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及集资建房)、拆迁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住宅、已售公有住宅、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的非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以及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以下简称“应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和使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行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改造和更新。

  共用部位,是指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电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楼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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