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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旅游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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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肇府[2005]47号
【发布日期】 2005-09-08
【实施日期】 2005-09-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旅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旅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肇庆市旅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旅游业发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管理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服务水平的提高,根据《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公司)、以接待游客为主的宾馆(酒店)、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参观点和度假区、旅游商店和餐馆、旅游商品生产单位、旅游学校和培训中心等从事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加大旅游投入,鼓励旅游投资主体多元化,开发旅游市场,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发展旅游事业。
  鼓励、支持、引导旅游教育事业的发展,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条 市旅游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旅游行业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协调和引导。
  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工作。
  工商、公安、建设、规划、环保、文化、宗教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支持配合旅游主管部门做好旅游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展旅游业应坚持严格保护、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
  市和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分级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旅游资源的调查、评价工作、编制开发旅游资源的规划。
  开发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设施必须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协调,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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