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关公告2005年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7号,以下简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5年第18号公告》已经正式实施。根据《规定》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报关单位”的解释 报关单位包括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规定》将原有的自理报关单位、代理报关单位、专业报关单位按照《海关法》的提法,调整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两类,其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即为原有的自理报关单位,报关企业包括原有的专业报关企业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