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有关部门,各评价机构: 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济南市加快发展的若干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同意委托济南行使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的审批权,报省主管部门备案”的要求,为认真贯彻省、市政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安全评价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正确履行职能,结合下放的管理权限,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3号令)和《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鲁安监发(2005)40号),制定了安全评价资质审批和告知公示管理程序,并提出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受理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