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市区常住户口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市区常住户口准入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九月八日 关于市区常住户口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城市化进程,扩大市区人口规模,提高城市发展质量,提升人气,富集要素,适应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根据《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区范围为:宿城区四个街道办、洋河镇镇区、双庄镇镇区,宿迁经济开发区黄河社区和古楚社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北区、市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核心区以及宿豫区顺河镇镇区、晓店镇镇区和井头乡镇区。 第三条 进入市区常住户口准入的基本条件为:有合法固定住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