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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宿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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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宿政办发〔2005〕134号
【发布日期】 2005-09-08
【实施日期】 2005-09-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宿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宿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九月八日

宿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切实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促进我市农村公路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中的农村公路,是指经省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批准建设的农村公路及其沿线配套建筑物、标志、标牌、绿化等附属设施。
  本意见中的县道、乡道、村道,是指县至乡、相邻乡、乡至行政村的农村公路,不包括目前已纳入公路部门养护的道路。
  第三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县为主、管养并重”的原则,建立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正常需要,建立养护管理资金筹措保障体制,按照“县乡村自筹、争取省市补贴”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四条 加强对农村公路及其设施进行的清扫保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采用预防性养护、周期性养护和突击养护相结合的办法,及时治理农村公路存在的病害和隐患,保持我市农村公路及其设施处于良好状态,提高我市农村公路抵御各种灾害的能力,确保农村公路通行达到“安全、畅通、舒适、美观”的要求。

第二章 养护管理体系
  第五条 按照“谁受益、谁养护、谁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四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系,落实县、乡、村三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主体责任。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承担县道养护管理(即小修保养和大中修)、乡道大中修工程,及县道、乡道路政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乡道的小修保养、村道的大中修,及村道路政管理职责,同时配合县(区)人民政府搞好县乡道路政管理;行政村村委会承担村道的小修保养,配合乡(镇)搞好村道的大中修。
  市县两级交通部门对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要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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