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大做强南宁工业实现千亿目标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做大做强南宁工业 实现千亿目标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九月八日 关于做大做强南宁工业实现千亿目标若干政策规定 根据《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南宁工业、实现千亿目标的决定》的精神,为千方百计做大做强南宁工业,尽快实现工业年总产值千亿元目标,特制订若干政策规定如下: 一、财政政策 第一条 2006年市财政预算内安排1.42亿元,此后5年内每年增加5%,用于支持工业发展,包括:完成工业项目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增加南方担保公司资本金、设立全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安排工业项目的前期专项资金、安排工业发展专项扶持和专项奖励资金、支持县区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等。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组织使用。 第二条 进一步完善市与县、城区的财政管理体制。除南宁市财政体制已明文规定属市级的企业和市本级固定收入外,其他企业的税收均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当地收入。 第三条 市属企业经批准搬迁改造进入开发园区的,其税收基数属市财政,增量实行分成。城区属企业参照执行。 第四条 奖励工业企业纳税大户。具体按《南宁市工业税收大户奖励办法》(南府发(2004)48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