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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政府关于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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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博府〔2005〕68号
【发布日期】 2005-09-08
【实施日期】 2005-09-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博罗县政府关于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
博府〔2005〕68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维护驻博部队稳定,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和惠州市政府《关于做好市直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惠府(2005)70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对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安置审批
  凡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由驻博部队根据不同身份(干部、工人)分别造册并严格把好安置条件关,报县劳动、人事部门审核后,再由县劳动、人事部门报县双拥办核准。
  部队报送名册时必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提供随军审批材料及其复印件;
  (二)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学历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受三等功以上奖励证书和团职以上干部、飞行员任职命令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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