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上海市财政局、市国税局等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财税政策实施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财法[2005]75号
【发布日期】 2005-09-09
【实施日期】 2005-09-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财政局、市国税局等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财税政策实施意见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精神,推进本市文化体制改革,特制定财税政策实施意见如下: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领购发票。
  (一)转制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办理税务登记,经审核后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二)转制单位办理税务登记后,可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1.转制单位可凭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发票购用印制阴性簿》和《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
  2.转制单位如实填写《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同时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印鉴。经审核后予以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二、转制单位应按规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转制单位应根据财政部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制度》。对于符合小企业条件的转制单位,原则上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集团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