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土地资产储备投资中心宿迁市市区土地资产收购储备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土地资产储备投资中心制定的《宿迁市市区土地资产收购储备工作规程(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九月九日 宿迁市市区土地资产收购储备工作规程(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宿迁市土地资产储备投资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的职能设置,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储备中心建立宿迁市土地收购储备投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投资业务,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独立核算,财政监管。 第三条 宿迁市市区土地收购储备投资专项资金来源: (一) 银行贷款,包括储备中心周转资金贷款和收购储备地块的抵押贷款; (二) 财政拨款,包括市财政拨付的机构设立时的启动资金、注册资金和财政临时垫付的具体地块收购储备周转资金; (三) 经市政府批准纳入的其它资金。 第四条 储备中心人员工作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其它活动经费(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储备投资资金协调工作等)来自拆迁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