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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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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东府[2005]144号
【发布日期】 2005-09-09
【实施日期】 2005-09-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九日
 

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资产优化配置和有效使用,提高资产运营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委工作部门、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司法部门及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政府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和。包括政府拨给单位各种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它依法确认为政府所有的资产。具体表现形态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它资产。
  第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登记、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统计报告和监督的管理。
  第五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完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资产购置科学、配置合理、有效使用和处置得当。
  第六条 我市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所有,财政管理,单位使用”的管理体制。行政事业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市政府;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对行政事业资产实行综合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行政事业资产,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市财政局是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资产占有、使用、处置、收益收缴等实施综合管理。
  第八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统一配置标准;
  (三)建立行政事业资产从形成、使用到处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和责任机制,确保行政事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四)负责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资产处置、清产核资、资产统计和资产评估项目监管等基础管理工作;
  (五)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资产报告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六)审核或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和处置等事项,负责行政事业资产使用和收益收缴的监督;考核相关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监控单位财务风险;
  (七)监督、指导主管部门及其下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
  (八)提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改革意见,探索推进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有效途径;
  (九)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工作。
  第九条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提出本部门行政事业资产优化配置的建议,积极推动建立行政事业资产有效使用机制;
  (三)负责本部门行政事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监管相关资产的使用情况,监控单位财务风险;
  (五)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资产处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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