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九日 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建设部等五部委《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的廉租住房管理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镇居民享受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租金配租普通住房以及对承租公有住房的给予租金减免。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财政、民政等部门和总工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人民政府划拨的廉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