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报告制度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0105;实施日期:20090105)废止。
北京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旅游局,各旅游企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对全市旅游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旅游局和《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全市旅游行业的实际情况,市旅游局重新制定了《北京市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旅游局
北京市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家旅游局有关规定和《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 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星级餐馆和其他经营旅游业务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旅游安全事故是指: (一) 涉及旅游者人身、财务安全的事故; |
失效日期:2009-01-05 |